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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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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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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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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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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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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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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14~1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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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精於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含公文簽辦)。
五、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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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其他相關工作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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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111號3樓〉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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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意者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job.health.gov.tw/)/事求人徵才系統網路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並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併相關證件,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達,請於109年9月25日前『11267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111號2樓,臺北市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室收』,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護理師』字樣,並附詳細聯絡地址、白天聯絡電話(含行動電話),僅接受通訊報名,其他方式恕不受理並以郵戳為憑。
二、請填妥報名表及相關文件,依序排列及載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甄試報名表(含照片、自傳並註明聯絡電話)。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倘證書反面無執業登記,請附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年資證明書)。
(五)工作年資服務證明、在職證明(非現職人員免附)及離職證明(無則免附)。
(六)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檢覈或專技護理師)。
(七)現職公務人員需檢附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非現職人員免附)。
(八)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證書(如無,則免附)。
以上相關資料,請以A4規格影印1份,若證件不齊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初審合格者「擇優」參加甄試,若需退還資料,請附上足額之回郵信封1只,若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件。
三、聯絡人及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者,請洽(02) 28261026轉7232林護理長,
其餘事項請洽分機7225人事室蔡小姐。
四、屆時書面審查符合甄試資格者之名單預定公告時間:109年9月29日下午7時前,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
一、預定甄試地點及時間:屆時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https://www.bthc.gov.taipei/,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一)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109年10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會議室。
(二) 第二階段面試時間:109年10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甄試地點:本中心2樓多功能教室。
二、參加兩階段應試人員,第一階段筆試成績占總成績60%,第二階段面試成績占總成績40%。筆試成績前10名方得參加面試。(得視筆試成績酌減參加第二階段人數)。
三、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另本職缺得依需要列候補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7月26日北市衛政字第09938990500號函略以:「為確保本府用人唯才、適才適所等考評公正性,…,謝絕請託關說之要求,…。」辦理)。
五、持外國學歷、經歷證明等文件資料應徵者,請翻譯成本國文字並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資料,違反前開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合。
六、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七、若考試日期如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二日內,考試日期另行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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