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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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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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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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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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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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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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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17~1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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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學位以上學歷護理科系畢業。
(二)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執照3年以上者。
(三)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專技高考及格者、現職公務人員(現職公務人員應檢附在職證明),具以上其一資格者。
(四)具【重度級醫院(依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109年度全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名單)】並具急重症護理服務經驗。(本項採計截至109年8月31日止,最近5年內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經驗合計滿3年以上),應檢附醫院加護病房或急診室服務年資證明(未檢附者視同無此資格)。
(五)檢附最近3年考績或考核證明(未檢附者不予計分)。
(六)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具OFFICE文書操作能力)。
(七)熟悉統計相關套裝軟體(如SPSS等)具生物統計經驗尤佳。
(八)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九)具基礎急重症證照(ACLS、ETTC、APLS等)及緊急救護技術員證照,酌予加分。
(十)有EMS相關著作、博碩士論文或期刊者,酌予加分。
(十一)能配合緊急救護勤務需24小時輪值作業,並同意接受在本局內救護相關之職調動者。
(十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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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全天候民眾在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前,線上緊急救護民眾諮詢、急救處置。
(二)救護人員前往事故現場途中有關傷病患資訊、精神疾病患者護送事宜。
(三)大量傷病患聯繫工作。
(四)協辦救護品質計畫督導考核。
(五)連絡醫療機構及相關單位接受傷病患。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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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15號。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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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缺性質特殊,不開放線上應徵功能,意者請檢附下列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表)。
2.最近6個月本人兩吋半身照片。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5.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或護理師檢覈及格證書影本。
6.臨床急重症護理(截至109年8月31日止最近5年內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工作服務年資經歷證明影本。
7.近3年(105年至108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8.若為現職公務人員請檢附最新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曾申請留職停薪或中斷年資者,另檢附相關派令及銓審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9.英檢檢定或同等以上合格證書影本。
10.具基礎急重症證照(ACLS、ETTC、APLS等)或緊急救護技術員證照影本。
11.EMS相關著作、博碩士論文或期刊資料影本。
【以上資料請依照上述順序以A4規格依序裝訂1份,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並加註簽名後,附詳細聯絡地址、電話(含行動電話),信封封面註明應徵「護理師」字樣,初審合格者參加甄試,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 。】
【初審合格並參加甄試者,請於徵才當日備妥前述各項證明文件「正本」備查,於查驗後歸還。】

(二)職缺工作內容相關問題:02-89519119轉6421盧小姐。(請於上班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撥打,謝謝!)

(三)報名期限:109年8月17日至109年8月24日止。

(四)報名方式:檢附上述文件,以限時掛號逕寄「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15號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人事室收」,信封請載明應徵職缺及白天聯絡電話(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或於報名期限內之上班時間,送至本局人事室遞送。

(五)本次甄選係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行電話通知面試或測驗,不合格及未錄取者恕不通知及退件。

(六)本次甄選預定正取1名(若面試後,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並需於通知2個月內辦理報到手續。另擇優備取2名,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即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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