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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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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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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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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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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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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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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09~1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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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學系畢業。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護理師)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
(三)具教學醫院等級以上急重症護理臨床(急診室或加護病房)服務,合計滿3年以上經驗。
(四)具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
(五)具以下資格(歷)尤佳:
1、具ACLS(高級心臟救命術)、ETTC(急診創傷訓練課程)、APLS(兒童高級救命術)、TNTP(外傷護理訓練課程)或NRP(新生兒高級救命術訓練課程)等證
書(明)且於有效期限內。
2、具臨床專業能力進階N3以上之證書(明)。
3、通過英語或客語初級以上檢定。
4、熟諳電腦文書(Microsoft Office等文書軟體操作)處理能力。
(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註:依「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護理人員如連續歇業逾2年或領得護理師證書逾5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者,近1年內須有繼續教育積分20點以
上始得申請執業登記。(若有上述情形,須檢附前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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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需要全天候輪值輪休(24小時全時輪班制)。
(二)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三)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四)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五)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六)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七)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九)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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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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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320@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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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者請檢附下列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自傳及聯絡電話)。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須依「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護理師證書影本。
5、臨床急重症護理急診室或加護病房臨床服務工作年資經歷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6、基礎急重症護理師證書(明)影本。
7、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書。
8、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曾(現)任公職,請另附最新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曾申請留職停薪或中斷年資,另檢附相關派令及銓審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3年(106年~108年)
考績通知書影本。
10、其他相關專業及語言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註:上開資料請以A4規格依序裝訂成冊。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二)聯絡電話:03-3379119轉分機106林小姐。
(三)報名期限:上網公告之翌日起算7日。
(四)報名方式:檢附上述文件,以限時掛號逕寄「33054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人事室收」,信封請載明應徵職缺及白天聯絡電話(以郵戳
為憑,逾時不予受理)。或於報名期限內之上班時間,送至本局人事室遞送。
(五)本次甄選係採資格審查及面試,合於初審資格擇合適者另行電話通知面試或測驗,不合格及未錄取者恕不退件(如需退件,請附回郵信封)。
(六)本次甄選預定正取1名(若面試後,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另擇優備取2名,備取人員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即喪
失資格。
(七)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另為確保甄選公平
公正,依法不得請託關說,違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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