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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大溪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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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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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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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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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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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30~1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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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籍及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二) 具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
(三)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及第5款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 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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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處理幼兒園健康事務等相關工作。
(二) 辦理幼兒各項健康檢查工作及輔導幼兒追蹤矯治等事宜。
(三) 協助辦理幼兒園健康促進活動與推動衛生保健及宣導工作。
(四) 其他交辦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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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大溪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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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808120#14簡心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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