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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徵護理師

http://www.kdps.tp.edu.tw/mainnews/index.asp

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108年度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報名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1. 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有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正。
  2. 經公務人員醫事關類科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師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3. 經銓敘部審定有案或具區域醫院以上(不含門診)臨床護理經驗或公私立學校衛生護理人員實務工作經驗合計4年以上,並持有服務證明者(年資採計至108731日止)
  4. 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各款情事之一者
  5. 涉性侵害、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6.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現職公職護士護理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加他機關護理師(係屬陞任)之公開甄選。(請參銓敘部1041026日部銓三字第1044032195號書函)
  7. 須具備電腦文書 WordExcelPowerpoint、網頁、報表分析、Email 等基本操作能力,以利執行健康中心業務

 

三、工作內容:承辦本校健康中心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一)辦理本校學生健康檢查及資料管理(含各項健康檢查、特殊疾病學生、宿疾名冊等資料統計分析及報表製作輸出)意外傷害病患護理、衛生保健器材及藥品使用管理、慢性病及傳染病防治、校園安全危急事件處理、衛生保健教育宣教及諮詢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學校一般校務行政工作、指導師生CPR+AED等緊急救護技巧、協助環衛組推動各項衛生工作及健康促進學校業務之推展。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錄取名額:護理師(師三級)1名,另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錄取名單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公告及時間:自108821日至828日止,刊登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校網站人事室公告(簡章請自行下載)。

 

六、報名:

  • 報名日期:民國108829(星期四) 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受理報名(逾時不受理)
  • 地點:本校人事室(地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4581號;電話:(02)2891-2847分機852)。
  • 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辦理或委託辦理(需附委託書),通訊報名恕不受理,報名表、簡章各項報名表件,請自行至本校網站下載。
  • 應繳證件:(正本驗畢發還,請以A4格式影印依序排列裝訂)
  1. 填具准考證及報名表(附件一,請貼妥照片)(報名表請逕自於本校網站http://www.kdps.tp.edu.tw人事室公告下載)。
  2. 應繳證件包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護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正反面影本、護理師證照(正反面)、國民身分證、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4年考績通知書影本各1 (以上證件請附影本,且均須加註「核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3. 切結書(附件二)。
  4. 臨床護理經驗或工作經驗年資4年整之證明文件。
  5. 3年內 CPR研習證明文件。
  6. 最近二吋之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准考證上。
  7. 繳交簡歷表 (如附件三)
  8. 現職在職證明書1份(限正本)。
  9. 其他個人專長及相關證明文件(EMTACLSETTC、英語能力等有效期限內證照)。
  10.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五、限正本)

 (五)請自行先審酌符合資格再報名,初試(筆試)錄取後,經查資格符合者始可參加複試甄選。報名人數超過10人始舉辦初試(筆試)108829()下午4時前於本校網站( http://www.kdps.tp.edu.tw 人事室公告 公佈是否舉行筆試及參加筆試名單。10894()下午6時前公告參加複試甄選名單,經查不符合資格者不得參加複試,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七、甄選方式:本次甄選採二日二階段方式,考試項目、內容,時間如下

考試項目

考試內容

考試時間

考試地點

備註

初試

(筆試)

 

不列入

複試成績計算

護理人員專業知能、學校衛生行政政策 (衛生教育政策)及相關法令校園安全危機處理知能為主【請自備藍色黑色原子筆及修正帶(液)應試】

日期:

民國108 94日  (星期三)

 

時間:13:30~

15:00

 

關山樓4樓一般教室

  1. 初試報名人數未逾10人則取消初試,直接進行複試。

2.請於94 13:00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3.考試時間逾時15分鐘不得應試,考試時間90分鐘。考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交卷。

4.擇優錄取前8名參加複試;初試成績僅作為進入複試門檻,不計入總成績計算。(第8名如有同分者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5.複試甄選名單10894()下午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通知。

複試

(實作與口試)

 

1.實作:佔50

2.口試:佔50

日期:

民國10897

(星期六)

 

時間:

1300開始辦理

渡水樓

3

韻律教室

  1. 口試內容為:護理人員專業知識、溝通表達能力、危機處置工作經歷等。
  2. 實作內容為:護理實務技能演練
  3. 請於971230分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者,以棄權論。
  4. 依初試錄取之准考證編號為複試順序
  5. 實作、口試13:00開始辦理,每人各項以12分鐘為原則。
  6. 採第二階段複試總成績,依成績高低錄取,複試總成績相同時,以口試成績排序為錄取順序。

請於考試當日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以便驗證身分應試。

 

八、甄選地點:臺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4581號)。

 

九、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

依總成績高低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總成績分數均未達80分者,本校得從缺、不予錄取。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其錄取順序依口試分數之高低錄取,如同分時則以實作分數之高低為錄取,再同分數則以筆試之分數高低錄取,前項均同分時,由本校辦理公開抽籤決定列為正取或備取。

十、申請成績複查

  1. 初試成績複查:

應於民國10895日(星期四)9時至11時,應考人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六)親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1. 複試成績複查:

應於民國10899日(星期一)9時至11時,應考人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六)親自至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或程序不合者,恕不受理。

() 申請成績複查須於簡章規定之時間內,應考人本人持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以書面成績複查申請表向本校人事室提出複查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複查。   

() 成績複查僅辦理核算分數是否計算錯誤,不提供委員評分之審查。

 

十一、錄取榜示:

(一)錄取名單於10897日(星期六)下午6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錄取者應於榜示後一週內繳交服務機關同意書如附件四),逾期取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亦同,不得異議。

 

十二、正取人員應於108910日(星期二)上午12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至人事室辦理報到,不受理委託報到,並檢具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檢(X)證明,上開任一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項甄選錄取人員尚須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派,若有資格不符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商調及核派,或經銓敘部審查資格不符者,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異議。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甄審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四、附則

一)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

(三)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註: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民國99728日修正10011日實施)

28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能勝任職務。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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