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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情事者。
(二)、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三)、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
(四)、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護理相關科系)。
(二)、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
(三)、具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資格者。
(四)、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護理相關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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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護理保育、衛生保健、幼兒餐點、疾病預防等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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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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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3-3385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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