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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證書,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精於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
五、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六、能配合假日及夜間出勤,配合度佳,具服務熱忱及抗壓性強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七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五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研究所以上學校畢業且須從事衛生行政、公共衛生護理、臨床護理等工作合計三年以上者。上開工作年資應含於醫療機構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事。
三、具公共衛生、專案計畫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精於電腦文書及網路操作、編輯。
五、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者尤佳。
六、能配合假日及夜間出勤,配合度佳,具服務熱忱及抗壓性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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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衛生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其他臨時交班事項。
二、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三、個案管理與訪視。
四、其他臨時交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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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3樓)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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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意者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job.health.gov.tw/)/事求人徵才系統網路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並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併相關證件,以「限時掛號」方式寄達本中心,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護理師』。
二、請檢具:(1)甄試報名表(含照片、自傳並註明聯絡電話)。(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倘證書反面無執業登記,請附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年資證明書)。(5)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檢覈或專技護理師)。(6)工作資歷服務證明。(7)現職公務人員需檢附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8)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證書(如無,則免附)。(9)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所附資料請以A4格式影印,資料刊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合。
三、請於109年10月21日前寄達本中心:『1116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3樓,臺北市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室收』,以郵戳日期為準,一律採通訊方式,不接受親送,報名表件未依時限寄送,或未於衛生局網站登錄報名資料者,一律視為不合格。
四、本中心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擇優」公告甄試名單;若未獲甄試或錄取需檢還書面報名資料者,請檢附足額郵資之回郵信封1只,如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件。
五、聯絡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者,請洽(02) 22343501轉6831黃組長,人事請洽:(02)22343501分機6824李先生。
【備考】
一、甄試方式:分筆試(60%)及面試(40%)二階段舉辦,書面審查合格者參加筆試,筆試成績前10名方得參加面試(得視筆試成績酌減參加第二階段人數)。
二、書面審查合格者名單暫定於109年10月26日下午5時前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筆試暫定於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舉行,面試暫定於109年11月4日上午10時舉行,屆時書面審查合格者名單、參加筆試、面試及甄選結果均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另本職缺得依需要列候補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另持外國學歷、經歷證明等文件資料應徵者,請翻譯成本國文字並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資料,違反前開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合。
五、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
六、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七、若考試日期如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二日內,考試日期另行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
二、請檢具:(1)甄試報名表(含照片、自傳並註明聯絡電話)。(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含執業登記證明年資證明,倘證書反面無執業登記,請附醫事人員開業、執業年資證明書)。(5)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檢覈或專技護理師)。(6)工作資歷服務證明。(7)現職公務人員需檢附現職派令、銓敘部審定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8)通過英語能力測驗檢定證書(如無,則免附)。(9)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所附資料請以A4格式影印,資料刊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不再通知補件,一律視同資格不符合。
三、請於109年10月21日前寄達本中心:『1116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220號3樓,臺北市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室收』,以郵戳日期為準,一律採通訊方式,不接受親送,報名表件未依時限寄送,或未於衛生局網站登錄報名資料者,一律視為不合格。
四、本中心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擇優」公告甄試名單;若未獲甄試或錄取需檢還書面報名資料者,請檢附足額郵資之回郵信封1只,如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件。
五、聯絡電話:有工作項目、業務性質等疑問者,請洽(02) 22343501轉6831黃組長,人事請洽:(02)22343501分機6824李先生。
【備考】
一、甄試方式:分筆試(60%)及面試(40%)二階段舉辦,書面審查合格者參加筆試,筆試成績前10名方得參加面試(得視筆試成績酌減參加第二階段人數)。
二、書面審查合格者名單暫定於109年10月26日下午5時前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筆試暫定於109年10月28日上午10時舉行,面試暫定於109年11月4日上午10時舉行,屆時書面審查合格者名單、參加筆試、面試及甄選結果均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實際公告(日期)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項甄選擬補實之職缺,均由本中心就應徵人員筆試及面試結果擇優遞補,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有關規定辦理任用手續,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中心得予從缺。另本職缺得依需要列候補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報名人員所送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另持外國學歷、經歷證明等文件資料應徵者,請翻譯成本國文字並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資料,違反前開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合。
五、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請勿請託關心,違者將不予錄取。
六、報名者繳交之證書及相關文件如有更改姓名紀錄,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俾利本中心查驗,如未檢附前開資料,視為資格不符合。
七、若考試日期如遇天然災害臺北市發布停止辦公,則於停止辦公日後之二日內,考試日期另行公告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本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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