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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具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護理相關科系)。
(二)、具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或護士證書。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護理相關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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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護理保育、衛生保健、幼兒餐點、疾病預防等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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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5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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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幼兒園行政中心03-33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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