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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109 年醫事人員師(三)級護理師公開甄選簡章

https://www.kld.moj.gov.tw/314130/314156/314157/878809/post

一、甄選職稱(官等職等):師(三)級護理師。

二、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2 名(候補期間 3 個月)。

三、工作項目:辦理衛生護理(臨床)暨醫療行政業務、收容人醫療保健服務與衛 生教育宣導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工作地點: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201003 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 64 號)。

五、報名期間:109 年 6 月 30 日起至 7 月 6 日止。

六、面試日期:109 年 7 月 9 日下午 13 時 30 分起。另將於 109 年 7 月 8 日中午 12 時前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符合資格人員名單(視報名人數 採取面試分組方式),請應試者自行上網查看,不另通知。

七、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附法院 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始得報名,不得以 切結書方式要求報名後再補證)。

  (二)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2.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業證書者。 3. 醫事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專門職 業證書者。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臨床實務或行政等相關醫護工作經驗累計 3 年以上(含 3 年、年資採計 至 109 年 7 月 6 日,需具有執【開】業登記證明文件)。

八、報名方式:

  (一) 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表件,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恕不退 件),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親自簽名。

    1. 報名表(含國民身分證粘貼)。

    2. 親筆書寫自傳(1000 字內,請勿以電腦繕打),內容可著重相關學、經歷 介紹、護理專長領域等,並檢附相關在職證明、專長證照等影本為佳, 以為佐證。

    3. 切結書。

    4. 公務人員履歷表(現職公務人員可請人事單位產製),非現職公務人員 請自行填寫。

    5. 學歷證件影本。

    6.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7. 護理師證書(雙面影印含背面執業登記)影本。

    8. 護理師工作經驗證明書影本(3 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9. 繼續教育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10.兵役證明影本(男性檢附)。

    11.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另檢附下列文件:最近一筆之銓敘審定函影本及 104 年至 108 年考績(成)通知書影本、最近 5 年獎懲令影本等相關資 料。

    12.於自傳中所述其他護理專長領域等相關在職證明、專長證照等影 本。

  (二)一律採通訊報名,109 年 7 月 6 日前郵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人事 室收,並於報名信封左下角註明【應徵護理師】。地址:201003 基隆市 信義區崇法街 64 號。逾期不受理(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惟至遲應於 109 年 7 月 7 日下班前寄達本所);經審查符合資格人員名單、面試日期及 順序,將於本所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公告,不另通知,資格不符者恕 不另行通知及退件。

  (三)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08:30-12:30 及 13:30-17:30) 洽詢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02-24653240 轉 203 或 02-24651815)。

九、甄選方式:面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十、其他: (一) 備取人員之候補期間 3 個月,係自甄選結果經權責機關核定,送本所 收文之翌日起算。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逾期報名及所附證件不全, 視為資格不符,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還。錄取人員於報到時應核對相 關報名證件正本,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撤 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二) 錄取人員如係現職,經商調程序未獲現職服務機關同意商調,或商調 函送達服務機關之次日起逾 30 日,仍未接獲函復同意者,得由備取人 員遞補,不得異議。 (三)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面試日期及地點更動, 將公布於本所網站,請各應試人自行上網查閱,應試人不得提出任何 異議。 (四)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 公布於本所網站(http://www.kld.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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