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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碇區和平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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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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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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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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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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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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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04~1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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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護士或護理師證書。
三、具表達及溝通協調能力,做事認真負責且有服務熱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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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學校健康中心事務。
二、辦理健康管理事宜,包含健康篩檢、缺點矯治、醫療轉介、疾病輔導追蹤等。
三、辦理特殊疾病個案管理工作。
四、辦理傳染病防治事宜,包含疾病通報、預防接種、登錄追蹤等。
五、辦理事故傷害緊急救護、照護、聯繫與監測事宜。
六、協助推動學校健康促進、衛生保健宣導工作。
七、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業務、公勞健保業務。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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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碇區和平國民小學(223新北市石碇區靜安路1段5號)
電子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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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9885@ms.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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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者請備齊下列資料(請以A4格式),於109年6月24日前寄送達(223新北市石碇區靜安路1段5號教導處收(聯絡人和平國小人事室何先生,聯絡電話:02-26631115分機14。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以放棄論),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新北市石碇區和平國民小學職務代理人及白天聯絡電話】,無誠勿試。
1報名表(請至新北市石碇區和平國民小學網站下載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同一面)。
4、護士或護理師證書證件影本。
5、曾任相關職務之資績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二、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電話通知參加甄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者,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三、本職缺列正取1名,並得視甄選成績列候補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另錄取人員須為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第28條及無護理人員法第6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違反或虛偽有不實者,無條件解聘並應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四、本職務係屬職務代理性質(代理護理師退休所遺業務),工作期間自實際報到之日起(約自109年8月3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表現優良者110年優先續聘,至護理師分發本校止,僱用期滿或遇有護理師提前分發本校代理原因消滅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補償,又如本職缺僱用計畫書嗣如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定(現已報核中),則其聘用自始無效,錄取人員不得異議。
五、錄取人員報到後每月按280薪點支給報酬(以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約新台幣34916元,另須自付勞、健保、及離職儲金自付部分等費用)。
六、聯絡電話:02-26631115轉14人事室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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