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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卓蘭高級中等學校 109 年進修部約僱護理人員徵才公告

http://www.jlsh.mlc.edu.tw/files/14-1000-18081,r143-1.php

一、甄選職務及名額:本校進修部約僱護理人員 1 名,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 另行公告公開甄選。

二、資格條件:具身心障礙手冊、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條款之 一者: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且有與擬 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6 個月以上或 2 年以上之經驗者。3.無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 26 條、第 28 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暨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護理人員法第 6 條所定不得任用之 情事之一者。

三、月酬標準:280 薪點(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 表規定)按月支薪,每月折合新台幣 34,916 元(另有年終工作獎金)。

四、僱用期限:暫定 1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110 年 1 月 1 日 之後續聘案,視服務績效情形辦理)。

五、工作地點:國立卓蘭高級中等學校(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 161 號)。

六、工作時間:同進修部行政人員上班時間(下午 2 時 30 分至晚上 10 時 30 分)。

七、工作項目: (一)辦理進修部健康中心業務。。 (二)規劃及執行進修部衛生保健工作。 (三)進修部衛生器材及設備維護及管理。 (四)支援日間部健康中心業務及衛生保健工作。 (五)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八、聯絡方式:限通訊報名。請於 108 年 10 月 25 日(含 10.25)前檢具下列證 明文件,依序以 A4 紙張影印裝訂後彌封,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 視同無效,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護理人員」)至本校人事室收。繳 附表件如有不實或偽造情形,由應徵者自行負責並取消其錄取資格。 1.報名表(需黏貼照片)含簡要自述。 2.切結書。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護士或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6.執業執照影本(無者免附)。 7.語文檢定證書影本(無者免附)。 8.其它專業證照影本(無者免附)。 9.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女性免)。

九、應徵者資歷經初審合格者,本校將另行通知甄選方式及時間。(惟未獲通 知錄取者如需寄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 附註: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 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 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 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 給付,不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 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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