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108年度約僱護士第2次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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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中壢商業高級中等學校 108 年度約僱護士甄選簡章

一、依 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職 稱: 約僱護士

三、名 額: 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

四、薪 資:約僱五等 280 薪點 月薪 34,916 元。

五、工作內容: (一)辦理進修部健康中心業務、衛生保健護理等工作。 (二)辦理各項衛教及衛生組工作。 (三)支援日校護理工作。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 2 時至 10 時,學校得依業務需要調整。

七、僱用期限: (一)自 108年9月1 日或報到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期滿服務成績優良,若桃園市政府次年仍核定「約僱護士」員額時,予以繼續僱用。 (三)本約僱案於約僱護士員額減列時應無條件停止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

八、工作地點: 32046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 141 巷 100 號。

九、資格條件: 具有護士或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條款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具有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 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 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十、公告期間及地點: (一)公告期間:自108年8月22日(星期四)起至108年8月27日(星期二)止。 (二)方式: 1.本校人事室網頁最新校內消息(http://www.clvsc.tyc.edu.tw)。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

十一、報名方式: (一)自 108 年 8 月 22 日(星期四)起至 108 年 8 月 27 日(星期二)前親自報名或郵寄寄達本 校人事室,逾期恕不受理,為免影響權益,請以電話聯繫確認,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 約僱護士」,報名資料請寄中壢高商人事室收(地址:32046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 141 巷 100 號)。 (二)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辦理退件。

十二、繳驗證件:報名時請備齊證件影本 1 份依序裝訂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 (一)報名表。 (二) 簡歷表。 (三)切結書。 2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護士或護理師證書影本。 (六)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護理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證明) 。 ※證件正本於甄試當天驗證,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 報考人自行負責。

十三、甄選方式: 口試:護理相關工作經歷、護理專業知識及學校護理常識為範圍(100%)。

十四、甄選日期:另以電話通知。

十五、甄選結果: (一)甄選錄取標準由本校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決定。 (二)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 (三)正取人員報到時間另行通知。 (四)參加甄選人員成績未達錄取標準時,本校得予從缺。 (五)擇優備取人員,候補期間為 3 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並以遞補本次職缺為限。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 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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